⒈ 古谓行礼之事。
引《周礼·天官·宰夫》:“凡礼事,赞小宰比官府之具。”王安石 新义:“小宰以法掌祭祀、朝覲、会同、宾客之戒具。军旅、田役、丧荒,亦如之……祭祀,则吉礼之事也,军旅、田役,则军礼之事也,丧荒,则凶礼之事也。所谓凡礼事者,此也。”《后汉书·曹褒传》:“褒 既受命,乃次序礼事,依準旧典,杂以五经讖记之文,撰次天子至於庶人,冠、婚、吉、凶终始制度,以为百五十篇。”